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双随机一公开

市住建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1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保证体系、现场安全防护情况、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3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情况(按保护规划开展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情况等)。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5 工程(红线图)、用地(蓝线图)、乡村规划许可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定期抽查检查 阿图什市住建局
6 房地产市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活动是否符合有关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房地产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估价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估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7 物业企业管理活动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第五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8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采取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10 燃气生产、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用户用气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
11 对亮化设施监督检查的检查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定期抽查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 阿图什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