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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人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责任单位)

1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阿图什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