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司法局 > 执行法规条例
  3. >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318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10-10 12:33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职称 评审 条件
来        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6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服务法律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八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执业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四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4.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被任命为公证员的。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具有指导公证员助理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50件以上。

2.提供1篇以上能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公证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三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担任四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推动公证机构新型业务拓展,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并总结出一项符合实际的新经验。

2.1篇以上公证典型案例被自治区司法厅审核通过,作为指导案例报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

3.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法律服务类案件不少于2件。

第十二条 二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执业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法律服务类案件不少于3件。

2.1篇以上专业论文在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

3.1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高等院校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发言。

4.有两项以上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型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者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立法建议被组织者采纳。

5.在省(部)级公证业务培训班中授课不少于2次。

6.1篇以上典型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选用。

7.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协会与业务有关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一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博士后出站,担任公证员执业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工作业绩突出,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2.2篇以上论文或论文(译)著在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

3.2篇以上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高等院校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

4.有三项以上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的公证新型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立法建议被组织者采纳。

5.2篇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典型业务指导案例。

6.在省(部)级以上公证员培训班授课不少于2次。

7.获得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协会业务相关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1.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表彰奖励、论文论著、培训班授课和年度执业考核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

2.本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4.“以上”包含本数。

5.公益类法律服务案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8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