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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03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2-09 19:15
名        称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一)处罚主体特定。

(二)适用的对象特定。

(三)形式特定。

(四)权限特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A、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设定。

设定权的关系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章)。

B、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处罚。

C、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

处罚主体可分为四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D、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或者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又称“过罚相当”“合理处罚”。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处罚公开包括

A、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B、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公开等。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条虽然单纯规定对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可以理解为:

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机关或者多个处罚机关,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机关或者多个处罚机关,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相同的处罚,

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

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和刑法之间,不同类的处罚不能替代,相同类的处罚应当折抵。

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

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研究哪些情况不能再罚同时也要明确哪些情况允许再罚。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下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

1、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分别处罚。

如: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未经审批采挖砂石的行为,可由两个机关分别处罚。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

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如一机关给予行

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如出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虽然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但同时触犯了药品管理和工商管理两个法律规范,两个机关可依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

3、行为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如: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和结伙斗殴,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这是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因此,可以分别裁决后,合并处罚。如: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也可以合并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6、双罚。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

7、执行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处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易科,也称换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转处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9、受申诫罚后,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处较

重的处罚。如:给予行为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若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给予其他较重的处罚。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适用其他较重的处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

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处罚,不应视为再罚。

12、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两种法律责任。

13、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交管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吊销其驾驶执照。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我们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要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手段结合起来,保障法律的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五)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在处罚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听证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

(六)承办和决定分离的原则

在一般程序中,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之后,应当提出处

理意见,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做到案件调查人和决定处罚人分离。(《处罚法》三十七、三十八条)

(七)罚缴分离的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自

行收缴罚款。(《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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