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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1609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9-03 发布日期 2025-09-03
文        号 阿政发〔2025〕56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件要求,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阿图什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国家下达指标。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美丽新疆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禁燃区内不得私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表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表2: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Ⅰ类: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城市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为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新要求和阿图什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依法对阿图什市辖区进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

三、阿图什市禁燃区划定总体情况

(一)阿图什市禁燃区划定范围

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一是老城区划定范围。具体以主要交通要道边界划定范围为:北起阿孜汗吾斯塘路与阿孜汗路交汇处至阿孜汗路与平安路交汇处;西起阿孜汗路与平安路交汇处至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交汇处;北起平安路与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交汇处至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与环城南路交汇处;西起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与环城南路交汇处至环城南路与友谊南路交汇处;南自环城南路与友谊南路交汇处至克州体育中心进出口(克州体育中心边界范围内),经克州体育中心进出口至天山东路与友谊北路交汇处;西起友谊路与天山东路交汇处至天山东路与前进路交汇处;南自天山东路与前进路交汇处至帕米尔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东自帕米尔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至环城西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北起环城北路与环城西路交汇处至阿孜汗吾斯塘路与环城西路交汇处;西起环城西路与阿孜汗吾斯塘路交汇处至阿孜汗吾斯塘路与阿孜汗路交汇处。以上界线以各路段首尾相接的环形区域内。二是新城区划定范围。从便于管理出发,涉及行政边界清晰的按行政边界划定,行政边界不清晰的按主要交通要道作为边界划定。北起314国道南侧区域至小微产业园、克州二中南侧边界范围内;东自阿图什市城市水源地至阿扎克互通立交024乡道边界西侧范围内。

划为Ⅱ类燃料禁燃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幸福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以外区域,江苏产业园(昆援社区范围内)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等)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区域划为II类燃料禁燃区。

划为Ⅰ类燃料禁燃区:重工业园区、各乡镇(行政村)的除III类、Ⅱ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划为Ⅰ类燃料禁燃区。

(二)光明街道办事处

光明街道办事处下辖15个社区,分别是安居社区、东城社区、富民社区、光明路社区、建设路社区、健康社区、锦绣社区、玛纳斯社区、南湖社区、帕米尔东路社区、前进路社区、群众路社区、团结路社区、文化路社区、友谊路社区。总人口数57496人。

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的有安居社区、东城社区、富民社区、光明路社区、建设路社区、健康社区、锦绣社区、玛纳斯社区、南湖社区、帕米尔东路社区、前进路社区、群众路社区、团结路社区、文化路社区、友谊路社区。

(三)幸福街道办事处

幸福街道办事处下辖12个社区,分别是高峰社区、和谐社区、环城北路社区、环城南路社区、帕米尔西路社区、人民路社区、松他克路社区、天山路社区、吾斯塘路社区、北山社区、幸福路社区和塔合提云社区。总人口数46099人。

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的有高峰社区、和谐社区、环城北路社区、环城南路社区、帕米尔西路社区、人民路社区、松他克路社区、天山路社区、吾斯塘路社区、北山社区、幸福路社区和塔合提云社区。

(四)新城街道办事处

新城街道办事处下辖3个社区,分别是阿扎克社区、昆援社区、励志社区。总面积35191.5亩。易地搬迁安置户405户1798人。企事业单位173家,商铺94家。

新城街道禁燃区划定范围:依据“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东自交通路经314国道与阿扎克路交汇处,西至工业园立交收费站,南至阿扎克英巴格村,北至314国道。具体区域为:以上四至界限以内区域。

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的有阿扎克社区。

划为II类燃料禁燃区的有昆援社区。

划为I类燃料禁燃区的有励志社区。

四、职责职能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职责:做好禁燃区全过程管理,负责督促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成立由常务副市长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对阿图什市辖区范围内禁燃区划定范围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召开禁燃区工作建设调度会,统筹研究解决禁燃区范围存在的问题。做好阿图什市建成区禁燃区的划定工作。负责对禁燃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法人、经营业主进行环境执法。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职责:协调社区、村“两委”安排人员配合禁燃区推广清洁取暖的宣传指导。

市发改委职责:督促指导清洁能源项目审批,按年度落实清洁取暖改造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负责严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备案,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与自治州财政局沟通,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案,按年度逐年落实居民清洁取暖改造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联合审计、发改、住建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商科工局职责:引导企业进行锅炉、窑炉等设备的清洁能源改造,做好清洁煤的推广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摸清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底数,完善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台账,配合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没有立项、环评的特种设备燃煤锅炉不再办理使用登记;配合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部门,对有关部门淘汰的特种设备燃煤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注销,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职责:负责按照禁燃区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研究划定高污染禁燃区范围,组织行业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

国网阿图什市供电公司职责:作为公共电网基础设施改造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电采暖供电质量及用电安全的监督、指导、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居民用电安全检查,建立预警响应机制和定期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减少用户停电次数和时间,保障煤改电用户供电供暖安全可靠。

市融媒体中心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清洁取暖工作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已出台的利好政策和工作成效、禁燃区划定等相关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市级职能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好禁燃区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禁燃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监督指导,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附件:1.阿图什市老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影像图

      2.阿图什市新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影像图

附件1

阿图什市老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影像图


附件2

阿图什市新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影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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