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
2025年9月3日,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我市各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扎实推进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阿图什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国家下达指标。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美丽新疆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三、起草过程
我市将修订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列为2024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并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十届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本《方案》。
四、划定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老城区和新城区划定范围,共分为III类燃料禁燃区。
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老城区、新城区划定范围。
划为Ⅱ类燃料禁燃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幸福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以外区域,江苏产业园(昆援社区范围内)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等)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区域划为II类燃料禁燃区。
划为Ⅰ类燃料禁燃区:重工业园区、各乡镇(行政村)的除III类、Ⅱ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划为Ⅰ类燃料禁燃区。
五、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六、组织实施
明确了由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了违反本方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解读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第一责任人:艾孜买提·亚生(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曹宏玉(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政策咨询电话:0908—423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