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278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卫健委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18:23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卫健委 |
各卫生健康单位:
随着卫生健康服务产业发展,滋生新型伪义诊活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义诊管理面临新挑战。为了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经研究,我委就加强义诊活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义诊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备案(医疗机构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在本单位义诊以及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令性义诊活动除外)。未经备案核准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组织本单位医务人员在本单位义诊,以及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令性义诊活动不需要备案,但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二、参加义诊机构与人员资质要求
1.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2.参加义诊活动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医师和护士应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三、义诊活动备案程序
1.义诊组织单位在拟开展义诊活动的前15日,需至我委医政医管科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阿图什市义诊活动备案表》(附件1);
(2)《义诊组织单位责任承诺书》(附件2);
(3)参加义诊活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留存复印件;
(4)《医务人员参加义诊活动同意证明》(附件3);
(5)在公共场所开展义诊活动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同意书或批准;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我委医政医管科对义诊组织单位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拟开展义诊活动前10日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阿图什市义诊备案凭证》(附件4);不符合要求的,签发《阿图什市义诊活动备案整改意见书》(附件5),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四、义诊活动规则与管理机制
1.开展义诊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则:
(1)不得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
(2)不得超出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3)医务人员参加义诊活动时佩戴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4)在义诊中不得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5)未经批准义诊场所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散发医疗广告宣传品;不得非法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
(6)严禁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7)禁止以义诊为名,招徕患者进行过度诊疗。
2.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我委将依法加强义诊活动事前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建立公示机制,动员社会监督义诊组织单位要在义诊场所公示《阿图什市义诊备案凭证》《义诊组织单位责任承诺书》以及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原价格等。
(2)引入评估机制,提升义诊效果义诊组织单位应当在义诊结束后10日进行自我评估,并向我委报告评估结果。我委将进行抽查复评,复评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行为。我委将委托相关学、协会或质量控制中心等具体实施。
五、明确主体责任,加强义诊监管
1.义诊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义诊组织、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向我委备案前,要严格审查参加义诊活动的人员资质,制定周密的义诊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保证义诊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2.未经我委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的,视为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处理。
3.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处理;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义诊备案管理所需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