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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葱岭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14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5-07-27 20:36
名        称 阿图什市葱岭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成文日期 2025-07-27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补偿 安置 方案
来        源 阿图什市住建局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所列事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符合阿图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列的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阿图什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符合阿图什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

(五)建设项目已纳入阿图什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征收目的

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三、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地址:阿图什市新城街道阿扎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艾合买提·买买提

房屋征收部门: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玉苏甫江·喀日

地址:阿图什市迎宾路88号

四、征收范围

东至:幸福北路;

西至:天山西路;

南至:天山路;

北至:帕米尔路;

计划征收土地面积34017平方米;

在上述四至范围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本区域位于幸福街道天山路社区。根据调查结果,征收区域内共172户居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6782.35平方米(以实际测绘评估认定结果为准)。

六、征收原则

(一)严格按照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及不降低居住条件;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征收回迁安置原则。

七、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二)评估的原则及依据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则的规定》的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测绘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测绘评估机构对征收土地、房屋和附属物进行测绘评估。

(三)征收补偿范围

(1)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室内水电暖);(2)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3)临时过渡费;(4)搬迁费;(5)奖励;(6)其他补偿。

(四)不予补偿

经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税务、市监等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改变用途(住改非)建筑按住宅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和依据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评估公司评估和调查,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经认定属合法房屋的每平方米按评估公司评估单价进行补偿;经认定属自行建设,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按成本价(砖混的920/㎡,砖木750/㎡,土木550/㎡)给予补偿(具体见评估分户表)。房屋地下室(贮物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净空高于2.2米按工程造价的100%给予补偿,对于净空低于2.2米的,按工程造价的50%补偿。

(2)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原地址安置方式,安置房区域为:葱岭·阳光学府项目楼盘,安置房价格为4100元/㎡,原则按照合法面积1:1安置,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安置房面积为:94㎡、131㎡、136㎡、147㎡、149㎡、158㎡等,安置房为框剪结构,11层高层。

(3)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对象的,依据城市居民政策给予保障。

2.搬迁费

60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房屋安置的按2次计算。

3.临时过渡费

按照《关于2013年阿图什市城市建设专题会议纪要》(阿政纪〔2013〕3号)文件精神,给予被征收人(户)按月支付临时住房租赁安置补助金。具体为: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选择原址安置房屋的计发24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以实际发生时间节点进行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由征收主体提供周转房的,不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5.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离私人物品,交付房屋的,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奖励:

在每批次通知签约期内签约并搬离私人物品,交付房屋及相关证照的奖励1.5万元。奖励金额以产权证为单位,先签先得,不做名额限定。被征收人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离私人物品,并交付房屋及相关证照,由项目组出具证明后进行奖励金支付。

(六)安置

1.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的,不得再向征收主体要求征收安置。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确实存在居住困难的,可根据自治区和阿图什市的有关规定,经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2.产权调换安置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原地址安置方式,安置房区域为:葱岭·阳光学府项目楼盘,安置房价格为4100元/㎡,原则按照合法面积1:1安置,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安置房面积为:94㎡、131㎡、136㎡、147㎡、149㎡、158㎡等,安置房为框剪结构,11层高层。

3.周转用房。周转房地点:位于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户型为一室一厅45平方米左右。

八、预签协议法律效力

本片区采取预签协议模式,前期已预签订的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预签户可签订正式协议,预签协议补偿、安置等相关内容原则上不变,具有同等效力。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概算:1.2亿元

存入的开户银行:新疆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支行;

账号:872010012010112717419。

十、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年内,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被征收房屋;

2.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

被征收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当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房屋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合的,由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建、房产、市监、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应当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方式

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逐户告知被征收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按下列途径提出意见:

(一)书面提交意见至市征收办;

(二)通过电子邮件提交:atszbxxk@163.com;

(三)不接受联合提交或超出征收政策范围的意见。

十二、法律责任

因本项目征收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有关规定,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计划

宣传动员阶段:2025年7月26日—2025年8月15日,发布征收决定、张贴征收公告,公示各户征收数据、复测,入户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征求征收方案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完善征收方案。

征收实施阶段:2025年8月16日—2025年10月16日发放征收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经济结算和补偿兑现。

解决遗留问题阶段: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1月30日,最大限度地实现签约,对最后达不成协议户经市政府同意申请行政裁决。

收尾阶段: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费用结算,清运垃圾,验收。

十四、征收组织与实施

本次征收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征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幸福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一)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按进度将补偿安置资金汇入指定账户,监督资金使用。

(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宣传动员,签订协议、经济补偿等工作,解决好社会稳定和征收进度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如对发出的通知不服,可在5日内向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四)市征收办协调自然资源、规划、行政执法、房产、电力、电信等做好相关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确保按时征收,平稳顺利安置,完成征收任务。

(五)市委政法委、住建等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六)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跟踪监督征收工作。

意见接收部门: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电话:0908-7625526

监督部门:阿图什市纪委监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908-4221658

政策咨询部门:阿图什市人大法工委

政策咨询电话:0908-4222883

阿图什市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厚某

联系电话:13779606088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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