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第十八幼儿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277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13:20 |
名 称 | 阿图什市第十八幼儿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 |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阿图什市第十八幼儿园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三、征收时间: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阿图什市第十八幼儿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附件:
阿图什市第十八幼儿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环境及品位,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第十八幼儿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面积5.6亩。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阿图什市第十八幼儿园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涉及范围:项目实施涉及第十八幼儿园棚户区改造7户居民房屋、土地,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实施单位: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签约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依据被征收房屋产权、用途、结构等因素,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征收房屋(住宅),被征收人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按照2228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相关产权证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3、该项目涉征范围内房屋核实工作受委托房地产测绘评估机构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进行评估。
六、征收补偿方式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有规划、设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施齐全,符合居住条件等成套楼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后续安置情况。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征收人提出住房和土地分配、安置要求。
(一)商业用房和企业补偿方式
经市房产局、自然资源局核实认定,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房产性质为商业用途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租赁用地补偿方式
承租人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未到期,并按时交纳土地租赁费的土地所有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地上附着物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土地所有人货币补偿。
(三)公房补偿方式
学校、幼儿园、村委会、村民活动室等,根据需要,必须补偿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给予补偿,其他的申请资产核销。未完成公房改革产权确认的,应由相关代管部门、国资委对产权所属及安置补偿方式进行明确。
七、搬迁补偿费
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按户6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置换的按2次计算。
八、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文件精神,给予被征收人按月支付临时住房租赁安置补助金。即认定为合法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和附属物),具体为:征收80㎡以下(含80㎡)房屋,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800元,征收80㎡以上房屋,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元。选择原址安置、异地安置房屋的过渡期暂定为12个月;选择商品房安置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房或临时租房的给予临时过渡费补助;选择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给予被征收户临时过渡补助。
1、公租房租赁费由市财政承担,所需公租房数量、面积由市征收办据实向市保障办申请。
2、被征收人居住过渡安置的公租房,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采暖费及住房押金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拆除房屋的,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奖励:
签约奖励。在开始签约期内前10日内(含第10日)奖励1.5万元,在签约期内20日内(含第20日)奖励0.5万元。第21日以后不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以户为单位,先签先得,不做名额限定。
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安置房源全部由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提供,市征收办将房源信息在征迁现场向被征收人公示。
1、安置房建设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2、安置房的分配按照先签协议先安置的原则,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楼层,安置房应按高低楼层搭配、朝向搭配的原则实行。老、弱、病、残人员应适当调整低楼层。
3、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的,今后不得向政府申请征收安置。对于因经济确实困难,在领取征收费用后,仍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可根据自治区和阿图什市的有关规定,经街道及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4、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及商品房安置三种方式。
(1)原址安置。无
(2)异地安置。安置房位于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点,被征收人房屋安置面积按1:1比例安置,安置价格为2390元,超出部分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不含楼层差价。
(3)商品房安置。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选择自购已建成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政府给予一定房价差额补贴,所购新建商品房或二手商品房屋必须是手续齐全可上市交易的合法商品房(非征收范围内的楼房)。
十一、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解决。
十二、不予补偿情形
依据《征收条例》不予补偿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前,已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相关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