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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27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4-10-17 13:03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为依法规范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工作流程不规范,拆迁安置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导致工作中出现拆迁安置底数不清,有些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长期得不到落实等问题而侵害到群众利益。为切实规范拆迁安置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拆迁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镇房屋征收违法行为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在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

在实施房屋征收中,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调查、拟定房屋征收方案、组织房屋价值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分户评估要求,向被征收人出具送达分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组织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解释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做好动员搬迁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由财政全额拨款,具有法人资格,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将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不得在未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动员搬迁完成前,引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二、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是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违反协议约定承担的违约责任。要严格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要在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时限内对被征收人进行回迁安置,逾期回迁安置的,要按照协议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补偿方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应不少于30日,并根据公众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是严格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征收部门必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市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三、严禁违法实施强拆,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是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强制执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依法组织强制执行。

二是严禁在未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严禁以欺骗、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

四、妥善处理房屋征收信访案件,依法化解矛盾

一是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在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征收条例》和《实施办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杜绝征而不迁,迁而不建的情况。

二是有效化解征收信访问题。要全面排查房屋征收信访隐患问题,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研究建立解决机制。因房屋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及时交工引发被征收人信访或不能及时回迁安置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及时有效、依法化解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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