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阿图什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06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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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
| 文 号 | 阿政规〔202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发文单位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理顺收费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运营实际,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方案优化完善及合法性审查等全部法定程序,并经阿图什市十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一)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基准价格执行。依据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物业服务质量等级从低至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基准收费标准如下:
1.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5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5元/月·平方米;
2.高层及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1.10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40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70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20元/月·平方米。
以上标准为基准价格,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级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38号)及《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核定执行,严格落实质价相符。
(二)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产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非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配套场所,按普通住宅标准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五)物业公共服务费统一按不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按测绘面积或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储藏室不计入物业服务费计费面积,但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六)尚未出售、尚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期限届满次日起,由业主按期缴纳;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代收代缴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或设备产权人收取费用;确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所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物业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定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变相加价、重复收费,切实规范涉民收费行为。
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规划配套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地下人防停车位及配套停车场(库)的停车服务收费(不含车位产权购置、出让费用)。
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占用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上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决定。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区域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一)场地占用费。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小区共有公共场地停车的,场地占用费统一按60元/辆·月执行,价格下浮不限;外来临时车辆进入住宅小区,1小时内免费停放,超过1小时的按2元/车·小时计费,24小时单次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公共场地占用费标准、临时停车免费时长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二)停车服务费。业主已购买车库、车位产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按单个车位不超过30平方米的计费标准,统一执行30元/辆·月·车位停车服务费,费用涵盖车位公共照明、卫生保洁、设施日常维护等全部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商铺等非住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的地下人防车位、配套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年度最高不超过1800元/年·车位(折合150元/月·车位),价格下浮不限,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为收取车位租赁费。建设单位需从车位租赁费收入中,按协商比例向物业企业支付停车服务报酬。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三、收费争议三级调处机制
健全基层协调、行政调解、司法保障三级闭环纠纷调处机制,常态化化解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纠纷,依法依规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等各方合法权益。
1.基层协调处置: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村(社区)配合,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第一时间排查化解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等民生问题;
2.行政协同调解:基层调解未达成一致的,由乡镇(街道)统筹,联合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行政调解,依法依规协调解决争议问题;
3.司法兜底保障: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司法诉讼等法定途径妥善处置矛盾纠纷。
四、规范管理与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对标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监管体系,确保收费政策落地见效、服务质价配备、群众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公开公示。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对应服务等级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实现质价相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小区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每半年更新公示内容,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常态化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督导考评,杜绝质价不符问题。
(二)健全联合监管,强化执法整治。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协同联动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制度,定期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督查检查。重点核查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超标准收费、价外收费、重复收费、变相涨价、强制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限期整改,违规处置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强化监管震慑。
(三)实行动态调价,科学优化标准。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的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定期组织物业服务开展成本监审、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综合结合物业运营成本变动、居民收入水平、周边县市收费标准、行业发展现状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适时优化调整收费标准,兼顾民生福祉和物业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畅通诉求渠道,高效处置投诉。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构建多部门协同处置工作平台。建立发改、住建、市场监管与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上下联动响应机制,严格落实诉求优先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工作制度,分类高效处置物业服务质量、收费争议、停车管理等各类民生诉求,确保群众合理诉求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五)落实联席会议,化解矛盾纠纷。严格执行乡镇(街道)牵头,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村(社区)、物业企业及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物业行业领域突出问题,针对重大矛盾隐患、群体性诉求、突发物业纠纷,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处置。建立问题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责任、全程跟踪督办,推动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就地化解、动态清零。
(六)强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同配合,通过政府官网、政务公开平台、小区公示栏、新媒体矩阵、现场宣讲、入户解读等线上线下方式,全方位、全覆盖解读物业收费新标准政策、物业服务分级规范、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规收费、规范履约,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物业管理新格局,保障收费调整政策平稳落地。
五、执行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执行范围:本通知适用于阿图什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6年7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由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阿图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程监督执行。《关于暂定阿图什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发改字〔2022〕17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间,若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从其新规定执行。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