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阿图什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尊重历史、均衡发展、便于消费的原则。将阿图什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卷烟销量和盈利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持证户数量、烟草市场需求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科学测算零售点的合理容量,作为辖区零售点设置容量上限。
第六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的,实行轮候管理,轮候管理按照《阿图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阿图什市烟草专卖局调整网格零售点容量、网格属性等内容原则上每半年不超过两次,申请人可在新烟政务通等平台查询阿图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指导数和轮候名单。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社区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社区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新烟政务通等平台进行查询。
(二)间距设置标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九条 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行政(自然)村、乡镇级行政中心零售点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新烟政务通等平台进行查询。
(二)间距设置标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第十条 相对独立、主要满足区域消费需求的功能区,为零售点布局特殊区,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集贸区零售点按市场内固定门店数(不含摊位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规模在200个门店以下的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内设卷烟零售点3个;规模在200个门店以上的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每增加5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内零售点数不超过10个。
集贸区申请户与最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30米。
(二)旅游景点问询处(游客集散中心)内原则上设置2个零售点。
(三)零售点位于国道、省道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200米。国道、省道、主干道沿线起始范围可通过新烟政务通等平台进行查询。
(四)一个商业综合体内原则上设置3个零售点。
1.商业综合体:是指核心功能为购物、餐饮、娱乐等,核心功能区不少于3层且规划商铺数量在70个以上的独栋建筑物。
2.商业综合体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需为封闭式固定经营场所。
(五)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等候厅原则上设置2个零售点。
(六)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内等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
(七)交通枢纽停靠点。为临时过往车辆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每个交通枢纽停靠点原则上设置2个零售点。
(八)政务商务综合区零售点设置按每栋楼办公人群数量设置,办公人数在50—200人之间的,设置零售点1个,办公人数在200人以上,设置零售点2个,每增加50人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零售点设置原则上应在地面一层。
(九)院校学区内原则上设置3个零售点。
(十)厂区、矿区、建筑工地。按照用工人数设立零售点数,每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
工业生活区按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零售点。
(十一)有设置项目部的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工地,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在建筑工地内设1个零售点。
(十二)社区市场单元内的新建住宅小区自交付使用1年内,不受所在社区市场单元容量限制,按照每12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8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零售点应设置在沿街经营场所内。
(十三)同时具备休闲、餐饮等休闲旅游业态的三星级及以上农家乐,周边形成一定商圈氛围,原则上设置2个零售点。
(十四)高速服务区原则上设置2个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距离限制。
(一)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25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
(二)属于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等制度规定的情形。
(四)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内设置便利店的。
(六)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宾馆,有独立的经营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间房,新增1个新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距离上放宽50%:
(一)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8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15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
(二)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退役后三年内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属于低保户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经营场所为其唯一经营场所的。
(五)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七)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3年,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的持证人,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后,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同一单元格内其他经营地址申请新办零售点的。
(八)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经营的零售点,为雪茄烟专营店,不划定市场单元,不受间距限制,但采取数量限制模式。原则上,雪茄烟专营店指导数不超过上年度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五,且应满足开展雪茄烟经营的经营场所条件。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调整为卷烟零售的,应当遵守本规划的布局管控要求。
雪茄专营店与非雪茄专营店之间,互不作为零售点间距、数量核算的参照物。
第五章 限制性条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区域
1.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主要出入口(门)100米范围内的。
2.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服务对象的机构内部。
3.党政机关内部、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4.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三)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如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居民楼、商用楼内公用楼梯间或公用巷道;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如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四)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含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洗浴中心、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主营业务的判断以经营场所内实际经营现状为准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非有效参照物
按照本规定核算零售点间距、数量时,已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数量管控的有效参照物: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登记事项(企业或字号名称、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整改的;
(二)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原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已实际不存在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停止经营业务两个月以上,经发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且未办理停业手续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客户不作为未享受放宽情形新办申请行政相对人的间距、数量管控的有效参照物。
第十八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面向消费者全开放,用于烟草制品及其他商品销售、仓储的合法经营用房。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玻璃或钢筋混凝土墙等物理设施实施完全隔离,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界限清晰,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利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的场所。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凝土、玻璃等材料建成墙体,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物理空间,具备对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车库停车场等。
(四)“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五)“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六)“烟草专业店”是指以销售烟草制品或新型烟草制品为主,可兼营烟具、酒类或其他高档商品的零售业态;
(七)“超市”是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营业面积一般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业态;
(八)“便利店”是指以销售即食商品、饮料、烟酒及日用品为主,以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配备并使用店铺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间距测量规范
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最近已持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参照点的,以进出通勤口距离申请点的最近一侧为测量点,按照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正常通行路径测算的最短距离。
前述场所设有多个出入口的,以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出入口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围墙、花坛、绿地、建筑物等封闭或不可通行设施。
第二十条 数量说明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阿图什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2021年10月29日施行的《阿图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
阿图什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