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阿图什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及农村饮用水价格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 | 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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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7号)等规定以及阿图什市住建局《关于调整自来水收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阿建函〔2024〕31号)和阿图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水价的请示》(阿水字〔2024〕54号)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阿图什市发改委、阿图什市住建局、阿图什市水利局决定联合召开阿图什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及农村饮用水价格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11时,在市财政局七楼会议室。
二、听证项目
阿图什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及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49名)
(一)消费者参加人(27名):塔吉古丽·买买提<人大代表>、阿布都热西提·米吉提、阿力普江·艾买提、海力力·玉苏甫、米热古丽·艾合买提(光明街道干部、居民);夏米西努尔·依克木<政协委员>、吉力力·马木提、阿不杜外力·艾尼瓦尔、阿布都米吉提·阿布都卡德尔、吐洪江·塔依尔(幸福街道干部、居民);古丽努尔·居马洪、巴哈尔古丽·尼亚孜(新城街道居民);阿力甫·艾海买提、艾力江·吐尔逊(阿湖乡居民);艾尼·阿不力孜、吐尔逊江·乃斯热拉、艾克拜尔·沙依提(阿扎克镇居民);买买提吐尔孙·米吉提、吾拉木·尔西丁、马力赛来·吾守尔(松他克镇居民);大米拉·玉努斯、提力瓦地·塔依尔、台外库力·玉山(上阿图什镇居民);阿西木·玉努斯、阿不力米提·艾克木(格达良乡居民);阿力提尼·库尔班(吐古买提乡居民);阿地力·买买提(哈拉峻乡居民)。
(二)经营者参加人(7名):衡道臣(阿图什市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郑振兴(阿图什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瞿东飞(阿图什新锐园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吐尔逊江·依那亚提(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玉山江·热合曼(松他克镇供水分站)、马木提·拜科日(阿湖乡供水分站)、卡地尔·买买提(阿扎克镇供水分站)。
(三)相关单位参加人(14名):木开热木·阿吉买买提(市人大<人大代表>)、李秉秉(市政府)、王仁香(市政协<政协委员>)、吴江平(市纪委监委)、杨晓萍、多力坤·玉苏甫(市发改委)、焦亮(市住建局)、吾斯曼江·阿吉(市水利局)、丁玉梅(市财政局)、艾合买提·克热木(市税务局)、杨天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郭彦武(市农业农村局)、彭新艳(市信访局)、祖力皮喀尔·艾克拜尔(市司法局)。
(四)专家、学者参加人(1名):宋瑞(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新疆分所会计)
新闻媒体记者临时选派,由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邀请。
四、听证人名单(4名)
杨祥涌(阿图什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赛地古丽·太外库力(阿图什市发改委价格收费管理室干部)、胡喆(阿图什市康泉供排水公司办公室主任)、克力木江·尔肯(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站长)。
五、其他事项
听证会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于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阿图什市发改委,同时提交书面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联系阿图什市发改委价格收费管理室对方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赛地古丽·太外库力0908-4265201。
附件:1.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草案)
2.阿图什市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
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
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草案)
按照自治区及自治州政府水价改革相关要求,根据阿图什市住建局《关于调整自来水收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阿建函〔2024〕31号),近期阿图什市发改委对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费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阿图什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初步拟定了《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含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现具体调价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供、排水单位情况
阿图什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1229920825C;法定代表人:衡道臣;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饮料生产;现制现售饮用水;食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住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49院;成立日期:2006年02月27日;营业期限:2006年02月27日至2026年02月26日。
阿图什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2006年,公司注册资金为2530万元。企业性质为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下设水厂、化验室、办公室、财务室、用户部、技术监督部等部门。公司以“水质好、水量足、压力够、计量准、维修快、服务佳”为标准,履行应尽的义务和便民利民措施。担负着阿图什市城市供水的重任。
阿图什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由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阿图什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650000MA77HK5J0W,注册资本为3,350.00万元,其中,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680.00万元,占比80%;阿图什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70.00万元,占比20%。法定代表人:郑振兴,企业住所:阿图什帕米尔路49院,在职职工15人。
(二)现行供、排水价格
阿图什市现行城市供排水价格为2021年制定《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阿发改字〔2021〕166号)文件,调整后终端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4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商业、餐饮用水价格4.4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价格3.6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0元/立方米);基建用水价格4.2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2.4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9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3.50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用水价格(绿化、消防用水)1元/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结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关于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关于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20号)的文件精神,经阿图什市发改委对阿图什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022年城市供水成本及阿图什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污水成本进行成本监审,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费用,出具成本测算结果。
经阿图什市发改委成本核算,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单位售水成本为2.56元/立方米;排水处理单位排水成本为2.98元/立方米。
三、供水价格拟调整方案
(一)供水价格
阿图什市发改委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遵循城市供水价格应提倡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市综合水价和我市未来城市发展要求,经多次协调沟通,依据监审报告提出了阿图什市不同行业的供排水价格及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标准方案。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准许成本2.48元/立方米+0.08元/立方米(税金、利润),综合水价为2.56元/立方米。
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一:供水量13976515.64立方米,综合供水总成本为34699213.32元,调价后供水销售价格达到综合成本。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目前执行价格1.6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2.3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2.40元/立方米,上调0.8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基建用水)目前执行价格2.77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4.4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4.50元/立方米,上调1.73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目前执行价格5.5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9.4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9.50元/立方米,上调4.00元/立方米。
4.其他行业用水(包括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等)目前执行价格1.0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1.6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1.73元/立方米,上调0.73元/立方米。
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二:供水量13976515.64立方米,综合供水总成本为34699213.32元,其中:5624147.3395元未作分摊,为考虑居民用水和政府绿化用水承受能力,对价格做小幅调整,调价后供水销售价格未达到综合成本。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目前执行价格1.6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2.26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2.35元/立方米,上调0.7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基建用水)目前执行价格2.77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3.4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3.50元/立方米,上调0.73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目前执行价格5.50元/立方米,调整为供水9.4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调整后供水价格9.50元/立方米,上调4.00元/立方米。
4.其他行业用水(包括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等)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价格
按照“三年年均最低保障水价成本计算公式”,阿图什市城市污水处理综合水价2.9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调整方案:排水量4668463.33立方米,综合污水处理总成本为13913843.17元,调价后污水处理费价格达到综合成本。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目前执行0.85元/立方米,调整后污水处理费1.25元/立方米,上调0.4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基建用水)目前执行1.32元/立方米,调整后污水处理费2.25元/立方米,上调0.93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包括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目前执行3.50元/立方米,调整后污水处理费9.00元/立方米,上调5.50元/立方米。
4.其他行业用水(包括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等)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终端水价(详见附表一)
四、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的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详见附表二)
1.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凡是由阿图什康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阶梯水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2.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
(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及《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详见附表三)
1.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2.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2)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三)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居民阶梯水量和非居民超定额水量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阿图什市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价政策执行。
五、调价分析
1.喀什市城市供排水价格于2022年6月调整完毕,现执行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3.90元/立方米(供水价格2.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5.70元/立方米(供水价格3.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8.50元/立方米(供水价格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9.00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用水1.8元/立方米,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2.阿克陶县城市供排水价格2021年12月调整完毕,现执行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50元/立方米(供水价格1.6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9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4.34元/立方米(供水价格2.1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2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6.94元/立方米(供水价格4.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24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用水1元/立方米,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3.乌恰县城市供排水价格于2024年5月调整完毕,现执行终端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30元/立方米(供水价格1.8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4.36元/立方米(供水价格3.6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7.17元/立方米(供水价格5.6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5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用水1元/立方米,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与周边完成水价调整的城市相比,价格差别不大。如选择方案1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终端水价为2.40元/立方米,比原执行价格上调0.8元/立方米,按户均每月15立方米测算,每月水费支出提高12元,对群众生活未产生影响。如选择方案2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终端水价为2.35元/立方米,比原执行价格上调0.75元/立方米,按户均每月15立方米测算,每月水费支出提高11.25元,同样对群众生活未产生影响。
附件:附表1:基础水价
附表1
基础水价(方案1) | 单位:元/立方米 | ||||
名称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排水) | 水资源费 | 终端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31 | 1.25 | 0.09 | 3.65 |
非居民用水 | 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基建用水 | 4.41 | 1.32 | 0.09 | 5.82 |
特种行业用水 | 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用水 | 9.41 | 9 | 0.09 | 18.5 |
其他行业用水 | 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等用水 | 1.64 | 0 | 0.09 | 1.73 |
基础水价(方案2) | 单位:元/立方米 | ||||
名称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排水) | 水资源费 | 终端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26 | 1.25 | 0.09 | 3.60 |
非居民用水 | 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基建用水 | 3.41 | 1.32 | 0.09 | 4.82 |
特种行业用水 | 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用水 | 9.41 | 9 | 0.09 | 18.5 |
其他行业用水 | 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等用水 | 0.91 | 0 | 0.09 | 1.00 |
附表2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方案1) | 单位:元/立方米 | |||
名称 | 第一档:基本水量以内水价(到户综合水价) | 第二档: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征收) | 第三档: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 | |
居民生活用水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3.65 | 4.81 | 5.96 |
备注:1.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方案2) | 单位:元/立方米 | |||
名称 | 第一档:基本水量以内水价(到户综合水价) | 第二档: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征收) | 第三档: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 | |
居民生活用水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3.60 | 4.73 | 5.86 |
备注:1.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2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
附表3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1) | 单位:元/立方米 | ||||
名称 | 第一档: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 第二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第三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 | 第四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 |
非居民用水 | 工业、经营服务业和基建用水 | 5.82 | 10.23 | 14.64 | 19.05 |
特种行业用水 | 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用水 | 18.5 | 27.91 | 37.32 | 46.73 |
备注:1.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3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9.0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 2.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2) | 单位:元/立方米 | ||||
名称 | 第一档: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 第二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第三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 | 第四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 |
非居民用水 | 工业、经营服务业和基建用水 | 4.82 | 8.20 | 11.64 | 15.05 |
特种行业用水 | 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用水 | 18.5 | 27.91 | 37.32 | 46.73 |
备注:1.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0.09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3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9.0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 2.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
附件2
阿图什市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方案(草案)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法律法规以及阿图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水价的请示》(阿水字〔2024〕54号),以2020年为基准年,近期阿图什市发改委对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2020年-2022年农村饮用水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阿图什市发改委会同阿图什市水利局初步拟定了《阿图什市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具体调整方案如:
一、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供水总站于2000年08月01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为12653001742221152A,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农村提供饮用水服务、饮用水水费的收缴、自来水管道的施工安装;单位类型:事业单位;单位地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吐尔逊江·依那亚提;经费来源:经费自理;注册资本:44134万元;主管单位:阿图什市水利局。
(一)水价现状。根据《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水价的批复》(阿发改字〔2020〕47号)文件,现行水价如下: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执行1.35元/m³(含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绿化);非居民用水执行1.50元/m³(含工业基建、经营性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特种行业用水执行3.00元/m³(含洗车、饮水制造、营业性游泳池、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
(二)社会情况。2022年末,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辖区4乡3镇,总户数43160户,人口214347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130.00元/年。
(三)工程情况。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底实际形成与农村供水有关的实物资产525,257,282.82元,其中:固定资产25,411,308.08元,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499,845,974.74元;实际完成7762.48公里的安全饮水管道工程;2020年至2022年饮水供水量平均为7,605,234.27m3。
(四)单位情况。截止2022年12月31日,单位人数共100人,在职职工91人,退休人员9人。2020年至2022年平均工资为3,735,799.64元,平均社保为1,228,744.97元。2020年至2022年平均饮水供水量7,605,234.27m3,年平均水费收入5,767,634.08元,年平均支出7,884,492.40元。
二、供水成本测算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
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
4.《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
5.《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
6.《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55号令);
7.《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规定;
8.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2015年8月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12.调查审核提供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供水成本测算
(一)供水量。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无工业及城镇用水,全部为农村提供饮用水,没有发电专供用水。水价测算的计量标准取近3年的平均供水量,2020年实际供水量为7,122,392.30m³,2021年实际供水量为7,327,110.50m³,2022年实际供水量为8,366,200.00m³,根据XXXX规定,三年年均供水量为7,605,234.27m³。
(二)供水综合成本。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2020年供水成本合计为11,465,268.31元,2021年供水成本合计为14,315,355.08元,2022年供水成本合计为15,798,633.70元,三年合计成本值为41,579,257.09元,三年平均供水综合成本为13,859,752.36元。其中:
1.固定资产折旧确定: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2020年固定资产折旧为245,768.81元;2021年固定资产折旧为378,571.14元;2022年固定资产折旧为643,570.48元;三年合计固定资产折旧为1,267,910.43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测》规定,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2020年-2022年三年平均固定资产折旧为422,636.81元。
2.大修理费确定: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502,368,825.92元;综合大修理费率取1.4%,20220年-2022年计提大修费19,804,051.78元,三年平均应提取大修理费为6,601,350.59元。
3.运行维护费确定:
⑴水资源费。根据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活、养殖和公用事业Ⅱ区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3元/立方米。
2020年地表水量6054033.455立方米*0.02元=121,080.67元;
2020年地下水量1068358.845m³*0.03元=32,050.77元;
2021年地表水量6228043.925m³*0.02元=124,560.88元;
2021年地下水量32971.997m³*0.03元=32,972.00元;
2022年地表水量7111300.00m³*0.02元=142,226.00元;
2022年地下水量1254900.00m³*0.03元=37,647.00元;
阿图什市农村供水站2020年-2022年应缴水资源费490,537.32元,测算三年年均值计算,核定水资源费163,512.44元。
⑵材料费:材料费包括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净化消毒等药剂和材料的费用。阿图什市供水总站2020年材料费用为289795元;2021年材料费用为397984.16元;2022年材料费用为838712.30元;三年合计材料费用为1526491.46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规定,以最近3年平均值计算,核定材料费508,830.49元。
⑶日常维护费: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规定,日常维护费包括保持工程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日常养护与维修消耗的费用,物料消耗及用人工时不宜高于当地同类条件供水工程平均消耗定额。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规定,测算三年年均值为334,787.82元。
⑷人工费:人工费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测算三年年均值为5,069,069.64元。
4.其他运营费确定:包括水质检测费、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测算三年平均值为759,564.57元。其中:
⑴水质检测及监测费用。包括水质监测费、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算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测算三年年均值为143,284.00元。
⑵管理费用: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政府规定应纳入成本的各种税金、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等,测算值为137,879.18元。
⑶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测算值为234.17元。
⑷其他费用:包括劳务费、车辆燃油费、车辆保险及维修费、电费等,测算值为478,167.22元。
(三)供水定价总成本
供水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水利基础设施大修费+运行维护费+其他运营费用-应冲减总成本费用=422,636.81元+6,601,350.59元+6,076,200.39元+759,564.57元-0=13,859,752.36元。
四、单方供水成本(水价)计算
单方供水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供水量=13,859,752.36元÷7,605,234.27m³=1.82元/m³。
五、调价方案
我市农村供水价格在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我们对本次农村供水水价提出如下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35元/m³调整为1.81元/m³(含学校,养老院、幼儿园,绿化);
2.非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由1.50元/m³调整为1.84元/m³(含工业基建,经营服务,行政事业单位);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3.00元/m³调整为5.25元/m³(洗车、饮水制造、营业性游泳池、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