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阿图什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整改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61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19:20 |
名 称 | 克州阿图什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整改典型案例 |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典型 案例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4日,克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的“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库尔干村岳普湖路37号盐碱地双180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5月12日在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格达良乡库尔干村开展项目建设,2024年5月20日建完一条混凝土生产线,实施了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11月11日,克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整),责令停止建设。
2025年6月5日,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接到关于该公司仍存在未批先建、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格达良乡库尔干村又新建一条混凝土生产线,现场共有2条混凝土生产线,未取得环评批复。该公司实施了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将该案移送阿图什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玉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案件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非“软约束”,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必须以遵守法律、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企业需摒弃“先建设、后补批”“边整改、边违规”的侥幸心理,将项目审批作为开工前置必要环节。面对执法部门整改要求,需第一时间落实而非拖延、抗拒,否则将触发从“行政罚款”到“行政拘留”的升级追责,甚至影响企业信用和经营资格。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