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阿图什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业户)经营行为的提醒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258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18:10 |
| 名 称 | 关于规范阿图什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业户)经营行为的提醒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经营 行为 |
| 来 源 |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 ||
阿图什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经营企业(业户):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备案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主体范围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关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时限规定
请各企业于本提醒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1.新设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办理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3.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4.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四、经营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3.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4、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6、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7、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8、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9、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1)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2)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3)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5)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6)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7)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五、法律责任
企业应遵守租赁经营服务相关规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标准,严禁出租报废、拼装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车辆,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2.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3.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4.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请各企业(业户)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如有疑问,可致电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咨询,联系电话:0908-6665576。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