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备案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202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4 00:14 |
| 名 称 |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备案的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活动 备案 公告 |
| 来 源 |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 ||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严格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制度
对我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含有“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应备尽备原则。对从事本项业务的请携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大厅(联系电话:0908-6665534)进行备案申请。对不从事本项业务的请到州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注销本项经营范围。
三、备案对象
在阿图什市辖区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四、备案期限
1、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五、备案材料
(一)基本备案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大厅窗口提供)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车辆材料(经营者提供)
(1)《XX公司租赁小微型客车车辆名单》
(2)小微型客车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3、经营场所材料
(1)办公接待场所及停车场照片(扫描在A4纸上,并标注名称)
(2)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赁的只需提供租赁合同)
4、管理人员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管理人员汇总表》
(2)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管理制度材料
(1)经营管理制度
(2)服务规程
(3)安全管理制度
(4)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除提交基本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2、调配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服务机构或本地企业跨区县设立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设立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材料
2、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材料
六、备案流程

七、备案地点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业务大厅窗口
联系电话:0908-6665534
八、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予以处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