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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

来源 阿图什市委编办 发布时间 2022-08-02 21:12 阅读

单位名称 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26项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初审
行政许可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核发及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乡镇以下设置小型屠宰点初审
行政处罚 262项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或未按要求回收,或回收后未交到指定回收网点,或者未将回收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资源化利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 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抽查检验连续 2 次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小型屠宰点屠宰未取得检疫证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超出限定的区域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未按照规定佩挂畜禽标识的牛、羊、猪等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随意弃置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主动接受沿途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未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转运、销售和更换,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运抵目的地后,需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分销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向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承揽维修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为农牧民出具虚假拆解回收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或者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造成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责任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 放 船 舶 的 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 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应当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等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从事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 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从事水产养殖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和季节性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强制 21项
行政强制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未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 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
行政强制 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行为的强制
行政征收 1项
行政征收 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行政裁决 1项
行政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行政确认 1项
行政确认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检查 16项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机维修市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检查
行政检查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检查
行政奖励 2项
行政奖励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对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突出成绩的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3项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质量投诉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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