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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21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7-08 18:03
名        称 阿图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成文日期 2024-07-08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阿财规字〔2024〕1号 主  题  词 农业水价 补贴 节水 奖励办法
来        源 阿图什市财政局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00号)《关于印发<自治州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财规〔20221)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阿图什市财政局        阿图什市水利局

                                阿图什市发改委         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

                                                 202478



阿图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第二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灌溉定额按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文件执行。

第三条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的国有水管单位在水权定额内运行维护成本给予差额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安装有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项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精准补贴的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补贴标准根据现行市级供水价格文件规定,对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进行补贴,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变化的,补贴标准随之对应调整。

第八条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调整到位;

(二)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田水利区域不予补贴;

(三)用水台账记录不完整、不清晰,组织管理混乱;

(四)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三章  节水奖励

节水奖励对象主要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第十条奖励标准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节水奖励标准约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1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10%-20%(含20%),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1.5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20%-30%(含30%),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2.0倍进行奖励;定额内用水量节约30%以上部分,按种植作物供水价格的3.0倍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未发生实际灌溉;

(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三)用水台账记录不完整、不清晰,组织管理混乱; 

(四)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四章  奖补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标准、资金规模,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年终申报,次年发放。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应于当年12月份底前向所在村委会申请,包括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凭证、银行账户信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五条各乡(镇)收集村委会提交的农业用水主体提交的申报资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奖补对象所在行政村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经办人、分管领导在奖补资金申报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水利局进行审定。市发改委对申报对象、申报流程等进行审核;市水利局对节水水量、奖补标准等进行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种植面积、种植作物类型等进行审核。上述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在对奖补资金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由市水利局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国有水管单位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供水台账等相关资料,市水利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兑付精准补贴资金,精准补贴资金的兑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已申领节水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其节余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储配置,节余水量处置产生的收益,节水对象不得再次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精准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补贴对象所在乡(镇)水利业基础设施建设或维修养护等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方案须经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九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上级专项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等多种资金来源,不足部分通过财政补助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以及其他与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补贴资金可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第二十三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8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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