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1774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19:0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阿政办规〔2024〕2号 | 主 题 词 | 管理 保护 办法 |
来 源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图什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保护办法(试行)》已经阿图什市十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图什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图什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及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主体自主管理的农村渠道、闸门、涵管、渡槽、农桥、倒虹吸、泵站、沉砂池、引水管道、闸阀井、量水堰、水尺子、机电井、机电井设备、排碱渠、节水灌溉系统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负担,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开”的思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五条 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是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以及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要加强包括行政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级水管员等在内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二章 管理主体、职责与内容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工程产权人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在工程产权暂未界定时,根据受益范围先行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
(一)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
(二)受益户较为单一且受益区域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主体;
(三)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在村级管辖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村委会;
(四)受益户较多且受益区域跨越村级管辖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
(五)进行土地流转或托管的土地涉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承包方进行管护维修。
第八条 乡(镇)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降渍的需要;
(二)履行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行政区内跨越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所在村履行村级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台账,掌握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保养维修等情况;
(四)制定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考评及奖惩办法,组织实施考评,兑现奖惩;
(五)制定本级维修管护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筹措落实、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六)审核村级组织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统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维修养护项目;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发现并及时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八)督促指导巡视本乡镇行政区划内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以维修的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及时进行维修。
第九条 村委会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爱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意识,鼓励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
(二)履行村集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职责。落实本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并督促区域内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管护主体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台账,登记工程权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运行现状和维修养护等情况;
(四)制定村级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考评及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兑现奖惩;
(五)对农户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申报的上级补助的维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六)制止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七)对轻微破损可以及时进行维修管护的可从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其他资金中及时进行维修管护。
第十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的具体职责为:
(一)处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费用收支平衡等事项;
(二)制定具体的工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三)对管护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护、维修养护;
(四)落实管护资金,筹措工程运行经费;
(五)制止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报告上一级管理机构;
(六)按规定填报工程运行状况、巡查检查、维修养护、财务收支记录,建立工程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第十一条 在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基础上,也可采取托管、承包给专业队(户)等多种方式运作,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保证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二)小型水闸工程: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围无侧渗、管涌,过水断面无阻水淤积;
(三)小型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沟渠及河道、蓄水池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支斗门、渡槽、农桥、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小型蓄水池:保持坝埂坡顶平整、坡面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秆杂草,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溢洪沟坡底平整、顺畅,溢洪沟断面达到泄洪标准,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泵站建筑物边缘线外10米,明渠渠顶边线外5米,水闸、穿堤建筑物边缘线外5米。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四)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打桩、埋坟、放牧和损坏护坡、绿化植被等活动;
(五)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水水质的活动;
(六)擅自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七)平毁和擅自拆除、堵塞、变卖、转让、出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八)从事其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小型农田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者影响原有农田水利工程稳定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工程设计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阿图什市水利局统筹在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水权交易费等其他各类资金,按“一事一议”制度,按照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返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资金,切实保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经费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采取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等多种形式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乡(镇)、村和受益户自筹管护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市水利局监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管理经费的使用。
(一)市水利局年初提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资料,根据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将管理费用列入市水利局年度财政预算中;
(二)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三)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租赁、承包经营等收入中提取;
(四)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投资投劳;
(五)收取受益户工程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支付管理运行人员工资、生产运行费用、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程序:由管护主体每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初步核查,乡镇复核汇总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修复计划,管护主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级考核制度。每年按照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开展考核评比,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及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奖励补助标准、维修项目立项与考评结果挂钩制度,按照考核评定结果以奖代补。
第二十四条 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不善、问题严重且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阻挠、殴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利纠纷,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抗旱排涝命令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未发挥管护主体责任,造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严重受损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村及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组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