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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克州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4-00021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调整克州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1-29 17:14 发布日期 2024-11-28 17:01
文        号 〔〕克医保发〔2024〕36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财政局:

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可持续,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35号)、《关于印发〈克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6〕68号)、《关于克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克人社发〔2018〕5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待遇的通知》(克医保发〔202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克州实际,现就相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州域外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州域外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至2000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

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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