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帮扶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067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1 17:44 |
名 称 | 就业帮扶 |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就业 |
来 源 | 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 |
(一)转移就业补贴,补贴标准:
脱贫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行业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范围内的家庭服务业行业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本县范围内。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标准奖励;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包括稳定就业1年以上,下同),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
2.本县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其中脱贫户再增加10元,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其中脱贫户再增加10元,按每人40元标准奖励。
3.内地转移就业。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标准奖励;其中脱贫户再增加10元,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60元标准奖励;其中脱贫户再增加10元,按每人70元标准奖励;其中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9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奖励;夫妻家庭同时有组织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9个月以上的,每对夫妻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可支付个人账户)。
4.外出务工就业交通补助(脱贫户、监测户产业到户补助类)。对当年连续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疆外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使用中央衔接资金发放;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使用自治区衔接资金发放,具体发放金额按照务工人员就业地往返火车票硬座票价给予补助;对县外州内,每人补助100元,使用扶贫资产收益资金发放。
(二)职业技能培训
1.城乡劳动力培训合格并就业:针对城乡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A类1800/人,B类1500/人,C类1200/人。
2.城乡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培训合格并有创业意愿:1250/人。
(三)就业见习
1.见习基地本县范围内。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见习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
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
(四)“三支一扶”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每人每年工作生活补贴4万元给予补助,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五)就业援助金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脱贫家庭人员。申请条件: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重复享受。
(六)求职创业补贴
自治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中,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的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脱贫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符合条件之一的,可在学校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脱贫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七)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脱贫户、监测户产业到户补助类):对取得相关资质或营业许可,从事特色手工产品制作、食品加工、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生产或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上,正常经营达到6个月的,按照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生产或经营面积不足20平方米(包括餐车、零售点等移动式摊位),正常经营达到3个月的,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
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