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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6-0108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10-09 17:31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
成文日期 2026-10-09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情况 通告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局对上级抽检不合格食品线索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已全部完成案件调查、整改复核及处置工作。现将三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综合超市经营不合格火锅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3日,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某综合超市经营的火锅年糕(400g/袋,生产日期:2026年05月25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火锅年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B/T8006-2024《年糕》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复检、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自愿放弃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24日从喀什市某米粉加工店购进涉案火锅年糕54袋,货值金额170元,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6元。涉案菌落总数超标系生产加工环节灭菌、储存管控不到位导致,属于生产端质量问题。当事人能够完整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同批次合格检测报告及进货台账,已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无主观违法过错。当事人收到不合格线索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自查整改,因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去向分散,客观上无法完成召回。

(三)处置结果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晓产品不合格、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主观过错、初次违法、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整改落实情况

当事人已深刻认识食品安全经营风险,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自查自纠。一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制度,确保票、账、货、证一致;二是重点强化年糕、米面制品、熟食等高风险食品进货核验,严格核查批次合格证明、储存条件;三是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规学习,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常态化开展店内食品安全排查,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阿图什市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0日,我局委托承检机构对阿图什市某水果店经营的姜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噻虫胺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检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7日从疏附县某水果经营部购进涉案姜5公斤,货值金额60元,无违法所得,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客观上无法实施没收及召回。当事人能够完整提供上游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已全面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无销售不合格食品主观故意,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

(三)处置结果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全部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来源可追溯、无违法所得、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整改落实情况

当事人已完成全面整改,认真学习食用农产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果蔬类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流程,重点核验上游农残检测报告、进货资质,建立常态化自查制度,定期排查在售果蔬食品安全风险,严格把控进货关口,切实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阿图什市某鲜面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菠菜面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6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检机构对阿图什市某鲜面店经营的菠菜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菠菜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不合格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涉案菠菜面加工转运数量3公斤,货值金额2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元,无法实施产品召回。经查当事人原料进货查验不严格,无法提供部分原料合格证明,未严格落实原料管控主体责任。

(三)处罚处置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1000元。

(四)整改落实情况

当事人已全面排查不合格问题成因,梳理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全流程风险漏洞。现已严格规范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完善原料索证索票登记,严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规范面制品加工流程,建立日常自查整改机制,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特此通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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