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期)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107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22 17:40 |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期) | ||
| 成文日期 | 2026-09-22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处置 情况 通告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已完成相关案件办理。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阿图什市某炒货店经营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8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阿图什市某炒货店经营的原味瓜子开展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复检、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涉案原味瓜子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从阿图什市农户个人处购进,购进数量25公斤,进货单价20元/公斤,购进后在店内自行炒制对外销售,销售单价30元/公斤。截至核查处置时,该批次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50元,获取违法所得100元。
(三)处罚处置结果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000元。
(四)整改落实情况
该批次原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原因为瓜子炒制完成后温度较高,未经过充分冷却降温,放置过程中发生氧化反应,导致指标超标。当事人已排查问题根源,优化瓜子炒制后冷却存放流程,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特此通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