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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6-009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8-19 13:49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
成文日期 2026-08-19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食品 核查 处置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要求,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我市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抽检发现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我局第一时间开展立案、风险排查、调查处置及整改督促工作,目前两起案件已全部核查处置完毕。现将具体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超市经营不合格芒果案(克阿图什市监不罚〔2026〕28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30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某超市经销的芒果开展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芒果噻虫胺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6-HBJC-BG-3916G)。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复检、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6日从喀什市贵人水果批发店购进涉案芒果5箱(共计70公斤),该批次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客观上无法实施产品召回及没收处置。当事人能够完整提供上游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上游检测报告等材料,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无销售不合格食品主观故意,本次抽检不合格问题系上游货源质量问题导致,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不良社会影响。

(三)处罚处置结果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来源可追溯、无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告诫。

(四)整改落实情况

当事人已深刻认识自身经营风险,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记录制度,常态化开展经营自查,严把进货质量关口,杜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

二、阿图什市某蔬菜水果销售店经营不合格龙眼案(克阿图什市监不罚〔2026〕29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8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某蔬菜水果销售店经销的龙眼开展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6-HBJC-BG-4118G)。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8日从疏附县江南农批市场疏附县杨响果蔬批发店购进涉案龙眼1箱(9公斤),该批次龙眼已全部销售流入市场,无剩余库存,客观上无法实施召回及没收处置。当事人能够提供完整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上游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进货来源合法可追溯,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经营不合格食品主观故意,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不良社会影响。

(三)处罚处置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法定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开展行政教育告诫。

(四)整改落实情况

当事人已完成自查整改,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系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进货查验与日常自查制度,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公示说明

本次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均为上游货源质量不达标导致,经营者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无危害后果。我局已督促辖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特此通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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