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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6-0085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7-27 10:23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
成文日期 2026-07-27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小龙坎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5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小龙坎火锅店店内正在使用的调料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6-HBJC-BG-3715G),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及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异议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阿图什市小龙坎火锅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6653000846333536),同时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除抽检餐饮具不合格外,还存在餐饮具未及时清洗消毒、消毒柜内餐具堆叠摆放、保洁柜未密闭、缺失消毒及设备维护台账、洗洁精未录入进货查验记录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立即整改。

2.行政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6年6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从事餐饮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环节洗洁精投放过量、清水冲洗不彻底。当事人已全面落实整改:规范洗涤剂使用标准,延长餐具流动水冲洗时长,严格落实“一洗二清三消四保洁”操作流程;规整消毒柜、保洁柜使用管理,补齐消毒记录、设备维护记录,将洗涤用品全部纳入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完善后厨常态化自查制度,确保餐饮具清洗消毒全部达标,已按期提交整改材料。

二、阿图什市群众路闫氏臊子面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5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群众路闫氏臊子面馆店内正在使用的面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6-HBJC-BG-3703G)及抽样检验相关文书,明确告知复检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阿图什市群众路闫氏臊子面馆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6653000846333521,并开展全面现场核查。现场除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外,同步排查发现该店存在消毒柜内餐具摆放凌乱不规范、垃圾箱无盖板、抽油烟机上方油污未清理、食品原料未离地存放、未建立规范进货查验台账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全面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行政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6年6月4日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超标原因为:餐具清洗过程中洗洁精投放过量、清水流动冲洗不彻底。当事人已完成全面整改:规范洗涤剂投放用量,提高清洗水温,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流程,每件餐具流动水冲洗时长不少于15秒、整体清洗工序不少于2遍;同步规整消毒柜餐具摆放、加盖垃圾桶、清理后厨油污、落实食品原料离地存放,完善餐具消毒台账、设备维护台账、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健全后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已向本局提交完整整改报告。

特此通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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