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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6-005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6-05 12:04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期)
成文日期 2026-06-05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抽检 结果 公示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本1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阿图什市某果蔬店经营的草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Z260096

食品名称:草莓抽样日期:2026年36

不合格项目:敌敌畏残留量

被抽样单位:阿图什市某果蔬店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5日从喀什市库克兰巴扎喀什市美之乡水果批发店购进草莓5箱(51公斤),进价12元/公斤,并以每公斤12-1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720元,获得利润90元。2026年4月7日检验报告出具时该批次草莓已销售完且已食用,致使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该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购进票据、检测报告,至我局调查结束时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未按要求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草莓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通过食品外观不能直接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复查,该经营主体已落实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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