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032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24 11:28 |
| 名 称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期)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4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食品 核查 情况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近期,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本市5家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餐具)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餐饮店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图什市某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餐盘(消毒日期为2026年1月24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1月24日。抽样单编号为SBJ26650000830230956。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3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阿图什市某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自消毒餐饮具已使用完毕,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依法责令商家加强对自消毒餐饮具清洗工作,并立即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
(三)行政处罚情况。阿图什市某餐饮店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阿图什市某餐饮店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洗涤剂用量偏大,冲洗时间不足、不彻底,叠放清洗,操作不规范。该店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规范执行餐具清洗消毒五步工作流程,落实残渣预清除、全程使用流动水分次漂洗、大件及缝隙餐具单独冲洗等措施,杜绝清洗消毒流程流于形式。
二、阿图什市某凉皮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面,不合格项目:柠檬黄,抽样日期:2026年1月25日,检验机构: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6年3月3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阿图什市某凉皮店于2026年1月25日,从阿图什市博格拉市场重庆鲜面店购买1.5公斤黄面,购进价6元/公斤,共计9元。当事人在本店内加工制作美味黄面,当日共加工生产4份黄面,每份销售价格8元,共售出2份,剩余2份自行处理,货值金额16元,获取利润16元。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黄面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具体记账凭证,无法追溯,因阿图什市某凉皮店购进的不合格黄面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黄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查,阿图什市某凉皮店销售的黄面因购进的原材料(黄面)中含有柠檬黄的添加剂,致使被抽检的该黄面中检测出柠檬黄的添加剂。阿图什市某凉皮店负责人邱某积极开展食品生产自查,采取的措施包括:1.加强原料采购验收环节的管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原料检测报告。2.停止购进原供应商的黄面。3.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动自查整改,自觉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8日组织对该店销售的黄面进行复查,该店已按要求落实整改,能够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阿图什市某凉皮店负责人邱某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汇报整改情况。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经营规模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阿图什市某凉皮店销售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面,不合格项目:柠檬黄,抽样日期:2026年1月25日,检验机构: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6年3月3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阿图什市某凉皮店于2026年1月25日,从阿图什市白骏马凉皮加工店购买1公斤黄面,购进价5元/公斤,共计5元。当事人在本店内加工制作黄面,当日共加工制售2份黄面,每份销售价格5元,货值金额10元,获取利润10元。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黄面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具体记账凭证,无法追溯,因阿图什市某凉皮店购进的不合格黄面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黄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查,阿图什市某凉皮店销售的黄面因购进的原材料(黄面)中含有柠檬黄的添加剂,致使被抽检的该黄面中检测出柠檬黄的添加剂。阿图什市某凉皮店负责人阿某积极开展食品生产自查,采取的措施包括:1.加强原料采购验收环节的管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原料检测报告。2.停止购进原供应商的黄面。3.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动自查整改,自觉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8日组织对该店销售的黄面进行复查,该店已按要求落实整改,能够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阿图什市某凉皮店负责人阿某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汇报整改情况。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经营规模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四、阿图什市某蔬菜销售店经营的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026X-J-SP01915
食品名称:萝卜
抽样日期:2026年2月2日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残留量
被抽样单位:阿图什市某蔬菜销售店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未按要求使用农药造成。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萝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通过食品外观不能直接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复查,该经营主体已落实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阿图什市某水果店经营的橘子(砂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Z260135
食品名称:橘子(沙糖桔)
抽样日期:2026年3月12日
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被抽样单位:阿图什市某水果店
(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均索取并留存了供货方资质,购销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履行了食品经营者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砂糖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来源可追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可能是种植户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至标准限量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