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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2026年第3期)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6-001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 2026-02-03 13:18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2026年第3期)
成文日期 2026-02-03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核查 情况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市2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滋补火锅店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图什市某滋补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盘和碗(消毒日期为2025年11月14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11月15日。抽样单编号为DBJ25653000846733591。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2月02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阿图什市某滋补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自消毒餐饮具已使用完毕,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依法责令商家加强对自消毒餐饮具清洗工作,并立即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

(三)行政处罚情况。阿图什市某滋补火锅店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阿图什市某滋补火锅店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分析排查,原因主要是清洗、消毒过程未按规定进行。该单位已经对所有餐具进行了重新消毒,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且放入专用消毒柜,制定了消毒柜的操作规程,规定每次消毒时间必须超过30分钟,确保餐具的整洁卫生。

二、阿图什市某火锅店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阿图什市某火锅店使用的餐碗(消毒日期:2025-11-1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11月15日。抽样单编号为DBJ25653000846733596

(二)风险控制措施。2025年12月2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阿图什市某火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自消毒餐饮具已使用完毕,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依法责令商家加强对自消毒餐饮具清洗工作,并立即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上交本局。

(三)对行政处罚情况。阿图什市某火锅店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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