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6-0009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17:21 |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处置 情况 通告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在2025年10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水果店经营的杏干
(一)抽检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由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检验报告》(No:XZJC250029-GFD9422)显示,阿图什市某水果店经营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4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阿图什市某水果店经营的杏干于2025年10月13日由喀什市苍天日用百货店进购,共进购10Kg,进货价为10.5元/Kg,销售价为13-15元/Kg,货值金额为140元,获得违法所得35元。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进购的杏干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能够如实说明杏干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二、阿图什市某干果店经营的杏干
(一)抽检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由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检验报告》(No:XZJC250029-GFD9428)显示,阿图什市某干果店经营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4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阿图什市某干果店经营的杏干于2025年10月23日由喀什市多又好干果店进购,共进购10Kg,进货价为15元/Kg,销售价为17元/Kg,货值金额为170元,获得违法所得20元。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进购的杏干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能够如实说明杏干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三、阿图什市某干果店经营的杏干
(一)抽检情况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由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检验报告》(No:XZJC250029-GFD9425)显示,阿图什市某干果店经营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阿图什市某干果店经营的杏干于2025年10月19日由喀什市苍天日用百货店进购,共进购10Kg,进货价为11元/Kg;2025年10月28日抽检机构抽检3Kg后,该店再未销售,剩余产品已被当事人自行处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杏干未流入市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进购的杏干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能够如实说明杏干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四、阿图什市某干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杏干
(一)抽检情况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由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检验报告》(No:XZJC250029-GFD9430)显示,阿图什市某干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阿图什市某干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杏干于2025年10月12日由喀什市民味干果店冰糖批发零售店进购,共进购25Kg,进货价为20元/Kg;2025年10月28日抽检机构抽检3Kg后,该店再未销售,剩余产品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进购的杏干食品添加剂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能够如实说明杏干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完成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