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6-0003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12 13:35 |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核查 情况 通告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阿图什市某蔬菜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1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克州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5年9月21日购进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XZJC250029-GFD8907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9月21日经营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辣椒。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调查,该批次辣椒是2025年9月21日购进,购进1件(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货值金额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真实可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2、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二年以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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