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期)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6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0 12:36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期) | ||
成文日期 | 2025-10-10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抽检结果公示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握合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奶油味面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奶油味面包(抽样单编号:ZQJY-2025-W0616156,生产日期:2025-06-18;规格型号:40克/袋);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ZQJY-2025-W0616156)后,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阿图什握合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奶油味面包10件、140小袋/件,货值700元;已销售52小袋。阿图什握合锦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9件(140小袋/件)和零散60小袋奶油味面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奶油味面包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脂肪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所致。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排查,严格把控原材料的质量关;告知督促生产企业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新疆翠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凯德单切糕”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凯德单切糕”(抽样单编号:ZQJY-2025-W0615936,生产日期:2024-10-28;规格型号:500g/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fontface="仿宋">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ZQJY-2025-W0615936)后,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委托和田好巴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4箱(20袋/箱),货值1400元;已销售10袋,剩余产品用于产品推广免费发放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品尝,获得违法所得190元。当事人新疆翠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凯德单切糕”由当事人委托生产购进,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委托方有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1.严格食品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商、生产厂家资质审查制度;2.完善委托生产协议、进销货台账,票据保存完整,每个批次食品要有检验报告;4.立即停止该批次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通知召回;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9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抽样编号为XBJ25653001847330033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绿色蔬果分店销售的大葱,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阿图什市绿色蔬果分店销售的大葱是2025年7月1日从阿图什市科然河批发市场达地汗·莫拉丁店购进的,共购进10公斤,全部销售完,单价3.5元/公斤,以5元/公斤价格销售,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购进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阿图什市绿色蔬果分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