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7期)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6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10:41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7期) |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核查 处置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该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5653001847330010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英额塔姆蔬菜店销售的大葱,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阿图什市英额塔姆蔬菜店销售的大葱是2025年6月3日从喀什地区疏附县青青菜田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35公斤,全部销售完,单价3.8元/公斤,货值金额133元,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供货商资质、购货清单,未索要承诺达标合格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阿图什市英额塔姆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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