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5-003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17:26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抽检信息通告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阿图什市2家农产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商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2日,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2025年1月12日购进销售)进行抽样,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XZJC250029-GFD4819),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香蕉。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调查处置工作。
经调查,该批次香蕉是2025年1月12日购进,共购进5箱(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货值金额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真实可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2、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二年以上。
二、阿图什市某蔬菜店经营的姜、红椒(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8日,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5年1月18日购进销售的姜和红椒(甜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2月20日,本局收到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LZL(J)2025-00186、LZL(J)2025-00187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月18日经营的姜吡虫啉项目、红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姜、红椒(甜椒)。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调查处置工作。
经调查,该批次姜和红椒(甜椒)是2025年1月18日购进,各购进1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姜15元/公斤、红椒13元/公斤,货值金额1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真实可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2、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