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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252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23 12:51
名        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成文日期 2025-12-23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注销 登记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告知文书

一、网上登记

1、办事大厅注册用户名

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系统——注册-按顺序录入信息提交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注销登记流程

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系统-用注册用户名进行登录-变更(备案)登记-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根据申请内容选择企业类型-CA验证/执照验证-全程电子化-按顺序录入信息-提交

3、电子签章流程

(1)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系统用注册用户名进行登录-待签章按顺序进入-选择微信或支付宝-进入电子签章-签章完毕后-提交

(2)手机微信关注新疆工商

(3)进入新疆工商-业务办理-实名签章-按顺序录入信息-签章即可

二、窗口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相关表格。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告知人:高军秀  巧丽番  联系电话:0908-4212105

被告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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