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公告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249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6 18:54 |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决定 公告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阿图什市音提里西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你单位系本局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你单位已连续二年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本局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合作社工作中,发现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网站、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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