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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公告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249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16 18:50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5-12-16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决定 公告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州李氏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克州李氏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名单附后),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经查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支撑平台-信用监管系统查询,当事人因连续两个年度(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税务部门反馈为“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目前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9月17日开始,本局对55名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地址无法查询55户当事人的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网站、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根据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克州李氏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55家)企业,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阿图什市55户连续两年未年报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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