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开办
  3. > 正文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22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14 18:03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5-11-14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营业 执照 行政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克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6公司:

经本局调查确认,克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克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6市场主体(名单附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在官网公告关于限期2025年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nb.scjgj.xinjiang.gov.cn/nbtb)、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网、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等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确保能取得联系,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截止公告期满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拟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与我局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处理。

联系地址:阿图什市天山路东15院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8422248809084212105

特此公告。

附件: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