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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22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14 18:12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成文日期 2025-11-14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合作 吊销 营业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图什市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图什市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10合作社:

经本局调查确认,阿图什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图什市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10合作社(名单附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在官网公告关于限期2025年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nb.scjgj.xinjiang.gov.cn/nbtb)、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网、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等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确保能取得联系,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截止公告期满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与我局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处理。

联系地址:阿图什市天山路东15院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8422248809084212105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未按规定参加年报合作社名单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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