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220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18:12 |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合作 吊销 营业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阿图什市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图什市某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等10家合作社:
经本局调查确认,阿图什市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图什市某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10户合作社(名单附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在官网公告关于限期在2025年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nb.scjgj.xinjiang.gov.cn/nbtb)、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网、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等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确保能取得联系,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截止公告期满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与我局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处理。
联系地址:阿图什市天山路东15院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84222488、09084212105
特此公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