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220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18:16 |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个体 工商 执照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阿图什市某服装店、阿图什市某日用百货店、阿图什市某内衣三号分店等1811户: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图什市某服装店、阿图什市某日用百货店、阿图什市某内衣三号分店等1811户(名单附后)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在注册经营场所未开展任何与经营相关的活动,通过登记场所和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在官网公告关于限期在2025年10月15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nb.scjgj.xinjiang.gov.cn/nbtb)、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网、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等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确保能取得联系,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截止公告期满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经公告催告仍未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个体工商户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与我局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处理。
联系地址:阿图什市天山路东15院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84222488、09084212105
特此公告。
附件:
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