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领域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19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16:58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领域典型案例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典型案例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克州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图什市某农家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案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阿图什市阿湖乡兰干村3小队6601-1-9-01号阿图什市某农家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农家院作为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其餐厅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执法人员当场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当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把自家活羊宰杀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在其阿图什市阿湖乡兰干村3小队6601-1-9-01号的阿图什市某农家院餐厅使用,经过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复核、称重未标识检疫合格标志的羊肉共计20.15公斤,当事人无法出具该批羊肉的相应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至我局依法查处时止,其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未使用,无违法所得,以市场价格每公斤60元计算,该批羊肉货值金额120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立即停止销售,至今未发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羊肉20.15公斤;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未经检疫的生羊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病羊死羊自带的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后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生病、严重的甚至会死亡。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猪肉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在采购和销售过程当中,全面禁止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如发现有私屠滥宰和销售问题肉类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举报。
“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今年4月启动,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专项行动将纳入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着力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生产经营环节肉类专项行政执法是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处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保障了消费者食品安全,也警示了行业内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动物产品经过合法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