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信息
  3. > 正文

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1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5-13 19:40
名        称 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典型 案例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以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反欺诈”为主体,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克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3年12月21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某家属院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未执行阿图什市发改委《关于暂定阿图什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规定的指导价的行为。按照文件规定,停车超过两个小时后按照1元/每小时,但该物业公司以2元/每小时收取停车费。当事人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违法所得200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9元,罚款10045元的行政处罚。通过此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本地区物业行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不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乱收费现象,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阿图什市某食品批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月18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阿图什市公安局移交的阿图什市某食品批发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天然草樂咖啡”进行检验,结果为产品含有有害成分。经查,当事人从喀什以190元/盒(1盒中有20粒)的价格购进8盒,总购进价1520元。至案发时,以280-300元/盒的价格售出6盒,剩余2盒调查前已退给供货商。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5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检查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及检验合格证明,对于“网红”商品要避免“跟风”,擦亮眼睛、谨慎购买。

案例三: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

2024年3月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制售假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在阿图什市某居民小区内擅自设立经营场所,无证从事诊疗、生产、销售药品活动。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大量药材原料、不明药丸、大量印制好的标签和空瓶、已装瓶贴标签的药品成品、已配制好无药品批准文号且标明有主治功能的药品。经核查,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帕某自行将各类药材原料加工制作贴好标签后向患者销售。当事人生产的药品标签上有自制编号,药品标签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因此该公司生产的药品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根据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药品标价计算,涉案假药货值金额为438015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第七十三条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货值金额438015元的假药,并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制售假药不仅会破坏市场环境,还会危害人体健康。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从正规的医院和药店购买药品,向假药说“不”。

案例四: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3年12月29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3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到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宣传单上面印有16种处方药和7种医疗器械图片及名称。经核查,当事人未经审批对氯沙坦钾片、丁苯酞软胶囊和恩必普等16种处方药品和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等7种医疗器械发布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可能会误导患者用药用械,影响患者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批,且只能在特定的媒体上发布,不能夸大功效、虚假宣传,违法发布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广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