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106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15 18: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5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 处罚 |
| 来 源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速印中心
经营者:达某
经营场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
2026年8月28日12时5分,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2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阿图什市某速印中心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经营者达某在现场。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印刷厂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期间的,承印验证记录表、残次品销毁记录表空白,其他记录表(承印登记本、保管台账、交付签收记录)如实登记,但是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并要求现场负责人达某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负责人达某及其他负责人任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本次执法检查于2026年8月28日13时30分结束。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速印中心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现查明,阿图什市某速印中心,经营者:达某。该场所正常营业,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取证照片4张,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1段、《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阿图什市某速印中心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印刷中心证照齐全。
3.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中查询当事人2年内受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无处罚记录。
4.任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任某为阿图什市某速印中心授权委托人。
5.任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任某承认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审查确认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阿图什市某速印中心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2026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阿图什市文物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