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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6-010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文旅局 发布日期 2026-09-08 12: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6-09-08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来        源 阿图什市文旅局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书店

经营者:安某

经营场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

2026年8月25日,阿图什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阿图什市某书店(经营者:安某)进行执法检查,该书店在营业,经营者及其他负责人不在现场,委托收银员古某全程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等相关工作。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书店82张批销单(进货单)均有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但无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并要求经营者或者其他负责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负责人古某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本次执法检查于2026年8月25日18时10分结束。

现查明,阿图什市某书店,经营者:安某,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该书店证照齐全,主要进货单位有3家,3家单位资质齐全。近两年内的批销单(进货单)合计82张,有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因未仔细核验,忽略了双方盖公章问题,导致批销单(进货单)无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36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行为,初次被查处,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6年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克阿)文综罚告字〔2026〕F-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当事人于2026年8月28日签收,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9月7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阿图什市文物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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