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091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2 11:4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0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 处罚 |
| 来 源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
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2026年07月28日16时35分,阿图什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旅行社正在营业,法定代表人陈某、销售总监黄某及工作人员古某在现场,该店持有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业务:(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黄某提供2024年10月01日至2026年7月26日的“一团一档”资料。随后执法人员布某、帕某对全部档案资料进行抽样检查。执法人员谭某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检查2024年10月13日“西极一日游”的旅行团有2个合同相关情况等。
现查明,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旅行社2024年10月13日“西极一日游”的旅行团共47名游客,团队负责人:昆某(已离职),该团队无导游、全陪及餐饮服务,该团会员价100元/两次(50元/次),普通价格138元/次。旅游车辆:新Q6***4,用车公司:麦盖提某公司,司机姓名:克某。本次团费合计是3230元,总支出2705.6元(团队保险费105.6元、车费2500元、收客提成100元),利润:3230元-2705.6元=524.4元。
2024年10月13日“西极一日游”的旅行团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未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够两年,但相关资料部分齐全,该团行程合理,其行为未对该团的前期出行造成直接影响,本机关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利润524.4元不是违法而取得的款项,是合法收入,因此,该案无违法所得。该团所有资料均由黄某通过执法检查时现场打印及后续补交方式提供,部位未提供。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第28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0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克阿)文综罚告字〔2026〕F-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当事人于2026年07月31日签收,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给予当事人: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08月10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