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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文旅局2026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3月份)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6-001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文旅局 发布日期 2026-03-07 18:41
名        称 阿图什市文旅局2026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3月份)
成文日期 2026-03-07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来        源 阿图什市文旅局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图书销售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克州阿图什市

2026年02月04日12时16分,阿图什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布某、谭某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阿图什市某图书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有2名店员正在工作,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同时该店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正门后的一个书架上存放大量挂图,并且书架最上方摆放大量挂图。其中,《唐诗挂图》213张、《小天才挂图(水果蔬菜)》174张,合计387张,均有出版相关信息及版本号ISBN码(国际标准书号)等,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平台现场核查,属于正规合法出版物。其中,《小学生识字挂图》《最新幼儿认识交通工具》等466张挂图均无出版相关信息及ISBN码等。本次执法检查于2026年02月04日13时55分结束。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图书销售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现查明,阿图什市某图书销售店(法定代表人:邹某),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该销售店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从乌鲁木齐新天浩书店陆续购进各类挂图共1500张,进价5元/张;已销售297张,销售单价6元/张。上述涉案非法出版物中297张已售出(其中14张为正规挂图),累计销售额为1782元,累计盈利297元,其中14元为合法所得,违法所得为283元。

阿图什市某图书销售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34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行为(不包括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挂图)459张;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叁元整(283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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