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11月份)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224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19:41 |
| 名 称 | 阿图什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11月份) | ||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 来 源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克阿)文综罚字〔2025〕F-9号
当事人: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鲍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克州阿图什市
2025年10月24日19时25分,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谭某、布某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鲍某,经验范围:餐饮服务,唱歌娱乐服务;酒、饮料、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场所正在营业,面积共140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所有包厢内设置点歌服务的设备,共有23个包厢,经检查,发现其中K616包厢有6名未成年人在里面。其中,肉某称,“哥哥是这里的服务员,名字叫吾某”。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联系了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负责人及老师,老师到达现场后对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安全将学生送回学校。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随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立即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该娱乐场所。该场所法定代表人鲍某全程在场,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服务员吾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包厢K616)点菜单1份。鲍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执法人员当场通知相关人员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执法全过程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本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10月24日21时19分结束。
当事人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2025年10月2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10月25日,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法定代表人鲍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鲍某称,本人为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法定代表人,也是负责人,花样年华火吧餐厅主要经营火锅、烧烤、热菜、酒水,唱歌是免费的,火吧餐厅集餐饮娱乐一体。2025年10月24日19时25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K616包厢有6名未成年人进入的情况属实,6名未成年人由服务员吾某接待,吾某是未成年人肉某的表哥;同时,鲍某表示对于此次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积极改正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
2025年10月25日,服务员吾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吾某称,本人是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的服务员,2025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联系表弟肉某,让表弟来花样年华火吧餐厅吃饭,10月24日,K616包厢所点的菜单是表弟(肉某)他们点的菜,点菜单上显示费用合计为334元,6人及吾某均未付钱。
2025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案卷中查询当事人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信息,显示2024年08月15日有处罚记录1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2025年10月27日,学生依某、学生马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
现查明,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法定代表人:鲍某,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唱歌娱乐服务;酒、饮料、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火吧餐厅共有23个包厢,均有点歌服务设备。2025年10月24日19时25分,该火吧餐厅K616包厢允许6名未成年人进入,提供了KTV点歌和唱歌服务,该包厢内的消费未付钱,违法所得为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包厢K616)点菜单1份,证明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k616包厢接纳顾客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的经营范围属于歌舞娱乐和餐饮一体的场所。
3.鲍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吾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鲍某为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
4.《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图什市)文综罚字〔2024〕F-0000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案卷中查询当事人信息,显示2024年08月15日有处罚记录1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5.依某、别某、马某、肉某、塔某、加某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共6份,证明以上6人是未成年人。
6.鲍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吾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依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别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马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10月24日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接纳未成年人6人,点菜单上显示费用合计为334元,6人及吾某未付钱,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证据经审查确认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阿图什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第22项: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第三款: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造成轻微影响的;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11月0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克阿)文综罚告字〔2025〕F-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当事人于2025年11月03日签收,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给予当事人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