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10月份)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72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19:11 |
| 名 称 | 阿图什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10月份)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公示 |
| 来 源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克阿)文综罚字〔2025〕F-8号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克州阿图什市
2025年09月03日19时18分,阿图什市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帕某、谭某,联合州市两级宣传部、州文旅局三个部门的4名工作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阿图什市某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印刷厂正在营业,持有《营业执照》系个体工商户,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印刷品装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办公服务,打字复印(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排版,制版,装订,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检查中发现,该印刷厂内正在印制大量教辅资料(出版物),准备装订成册,其中包含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能力培养与测试)、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其中,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670本已装订成册,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450本未装订成册,散放在桌子上面,以上合计1120本。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刘某相关情况,刘某表示,七年级上册级道德与法治450本受阿图什市一中某老师委托印刷的,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670本受克州实验中学某老师委托印刷的,均为口头委托,无相关合同和委托书。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装订等作业行为,对上述教辅资料进行清点,并对以上资料先行登记保存,下发《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同时要求现场负责人通知阿图什市某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以上2名老师到市文旅局进一步接受调查,全程由手机现场拍照记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现场负责人刘某全程在场,本次检查于2025年09月03日20时43分结束。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025年09月0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09月04日,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法定委托人刘某前来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称本人为阿图什市某印刷厂员工,是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妻子,负责联系业务,持有印刷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李某内地老家,有紧急事务处理,不能前往,委托其全权处理本案。刘某称,2025年09月03日19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接受两个学校老师委托印刷合计1120本出版物(教辅资料)。《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排版,制版,装订,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没有出版物的印刷资质。印刷出版物行为属于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刘某与老师约定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3.5元/本,共1575元,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约定8元/本,共5360元,以上合计6935元,截至2025年09月03日没有交货验收,均未收到账款,中途没有销售,销售额为0元。同时,刘某表示对于阿图什市某印刷厂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积极更正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
2025年09月05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中查询当事人信息,显示2023年06月18日有处罚记录1条。
2025年09月09日,老师司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司某称,本人就职克州某中学,担任八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师,2025年09月01日,通过网上购买《八年级道德与法治》,并微信联系印刷厂负责人印刷该教辅材料,并提供电子版,委托印刷厂印刷670份,约定费用5376元,未向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提供委托书或者合同,教辅材料计划用于学生做题用,中途没有销售,未收取学生费用,也未向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支付费用。
2025年09月09日,老师古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古某称,本人就职阿图什市某中学,担任道德与法治教师,2025年09月02日,通过网上购买《七年级道德与法治》,微信联系印刷厂负责人印刷该教辅材料,并提供了样本,委托印刷厂印刷450份,约定费用4500元,用于学生做题用,中途没有销售,约定由学生家长代表收取印刷费,但实际还未收取学生费用,同时也未向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提供委托书或者合同,也未向其支付费用。
现查明,阿图什市某印刷厂,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印刷品装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办公服务,打字复印(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排版,制版,装订,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没有出版物的印刷资质。于2025年09月03日接受两位老师委托印刷合计1120本出版物(教辅资料),截至2025年09月03日没有交货验收,均未收到账款,中途未销售,销售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取证照片7张,现场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1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阿图什市某印刷厂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阿图什市某印刷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没有出版物的印刷资质。
3.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某为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法定授权委托人。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中查询当事人2年内受处罚信息,内容显示2023年06月18日的处罚记录1条:克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5.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法定授权委托人刘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司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古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司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古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9月3日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接受两名老师委托印刷合计1120本出版物(教辅资料)。截至2025年09月03日没有交货验收,均未收到账款,中途没有销售,销售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证据经审查确认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阿图什市某印刷厂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2025年0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克阿)文综罚告字〔2025〕F-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3日签收,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给予当事人1.没收印刷品1120本;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印刷品1120本;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