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76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10:5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处罚决定 |
| 来 源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克阿)文综罚字〔2025〕F-5号
当事人:李启胜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利辛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7月11日19时48分,根据市文旅局文物看护员亚某的反映,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中心主任木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帕某、布某立即前往位于阿图什市阿扎克镇库木萨克村东南18千米处摩尔提木烽火台(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该烽火台向北方向105米处挖宽1.2米,深0.5米的水渠,长度2公里。向西方向400米处挖有水渠。现场没有看到相关作业人员,已经停工,在不远处看到挖土机1辆,挖土机号牌号码为:新30工01559,类型:大型工程机械,驾驶员姓名:玉某,住址:新疆巴楚县,执法人员现场还发现摩尔提木北窑址附近被水渠穿过,水渠内发现宽0.3米,高0.27米,厚0.03米的陶罐残片及炉渣等遗物。执法人员随后对位于阿图什市阿扎克镇库木萨克村东南20千米处摩克提木烽火台(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该烽火台向西北方向353米处挖宽1.2米,深0.5米的水渠,负责人李启胜也在现场,执法人员询问他有没有办理文物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李启胜说正在办理,执法人员责令其不得再继续作业,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全过程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本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07月11日21时29分结束。
2025年07月12日,经批准,对本案以普通程序立案,2025年07月13日,对当事人李启胜以及施工人员玉某进行了第1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李启胜承认违法事实,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2025年07月24日,对当事人李启胜以及施工人员玉某进行了第2次调查询问,2025年08月04日下午,对涉案人员苏某(施工人员玉某的老板)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涉案人员慕某进行了电话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李启胜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5年08月11日,案件终结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李启胜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挖掘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摩尔提木烽火台、摩克提木烽火台执法检查、取证情况。
2.事人李启胜以及施工人员玉某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以及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涉案人员苏某(施工人员玉某的老板)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涉案人员慕某的电话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2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李启胜为个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公布第八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2号)1份、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公布阿图什市墩肖一号等八处烽火台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克政办发[2015]41号)1份,证明摩尔提木烽火台、摩克提木烽火台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且两处烽火台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0米。
4.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检查视频1段,执法记录仪拍摄李启胜、玉某、苏某3人被调查询问过程视频共5段,执法记录仪录音慕某被电话调查询问音频1段。
5.《关于摩尔提木烽火台、摩克提木烽火台受损情况的情况说明》,证明了文物保护单位受损程度。
上述证据经审查确认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李启胜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挖掘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2025年09月0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克阿)文综罚告字〔2025〕F-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同时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不接电话。2025年09月01日至09月15日办案人员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均联系不上当事人,期间与当事人所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协作,均未联系上当事人。2025年09月15日,经批准,对该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公告网站为“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网”,公告期限为2025年0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6日。公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拟给予当事人1.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责令改正(恢复原貌)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责令改正(恢复原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