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3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19:08 |
名 称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当场处罚决定 |
来 源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2025年4月3日12时10分,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托某、帕某、布某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光明路的阿图什市某网吧检查时,发现7号电脑上网的王某正在边上网边吸烟,网管发现后并没有制止吸烟,巡查记录表不全,填写不规范。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当场给予警告处分。
依据:当事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为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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