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6月份)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096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19:19 |
名 称 | 阿图什市文旅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6月份) |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来 源 | 阿图什市文旅局 |
当事人:阿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一案,经调查:2025年05月27日18时13分,阿图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帕某等三人,对新疆克州博物馆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辆旅游大巴车,车牌号为:新Q65101,该车所属于喀什地区一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是克某,途径地:新疆麦盖提县到克州博物馆-帕纳梅拉餐馆-阿湖风景-微风农家乐,该车辆共有31名游客,一名司机,以及阿某本人,阿某向每名游客收取150元的报团费(通过微信转账)。现场执法检查中,阿某提供了组织本次旅游团队的相关资料(旅游电子行程单、旅游合同、租车合同、被保险人清单),通过向游客了解情况,该旅游团队05月27日,从麦盖提县出发到阿图什市,在阿图什市旅游一天,通过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取证游客付款转账记录、3张现场检查相关照片、阿某相关信息、游客名单、车辆的相关信息等。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执法全过程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本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05月27日18时57分结束。
2025年05月2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06月12日,阿某接受电话调查询问。称2025年05月27日,带了一个麦盖提县到阿图什一日游的旅游团,带团过程中,没有向游客表明她没有取得导游证。现查明,当事人阿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克阿)文综检(勘)字〔2025〕2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当事人阿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电话调查询问笔录1份,2名游客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司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关于违法所得,当事人阿某系本案组团社新疆欢心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未找到合适的导游,故自己充当了导游。所以本案未产生导游费用。
当事人阿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0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克阿)文综罚告字〔2025〕F-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